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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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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