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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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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4條
第 五 章 罰則
違反
第二十條
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二十六條
第四項或
第四十二條
準用
第二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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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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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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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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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第5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二…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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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
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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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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