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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6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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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