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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3條

第 三 章 管理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範…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第16條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第17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第18條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第19條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第21條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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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