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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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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0條
第 三 章 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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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
第14條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
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16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第17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
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19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21條
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 第19條
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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