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