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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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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4條
第 三 章 管理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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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
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16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第17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
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19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
第21條
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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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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