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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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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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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衛星陸地行動通信之陸地行動地球電臺,於必要時,得與衛星水上行動電臺及衛星航空行動電臺通信。
第15條
船舶電臺於海岸電臺要求與其通信時,得以海岸電臺相同之無線電頻率及容許差度發射。
第16條
航空器電臺於遇險呼叫及搜救通信時,得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十至第三十四章及第五十一章之規定,…
第17條
航空地球電臺得使用衛星船舶通信之無線電頻率,經衛星系統與公眾電信網路通信。
第18條
發射標識及使用頻寬,應符合附件二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之規定。
第19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力求準確穩定,並符合附件三無線電頻率容許差度表之規定。
第21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發射減幅波。
第22條
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第23條
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
第24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
第26條
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
第27條
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
第28條
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主管機關會商協調處…
第29條
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二、飛航安全之…
第30條
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
←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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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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