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第30條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