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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定為干擾。 申請新設或遷移無線電臺,其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使用者提出改善計畫。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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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