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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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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