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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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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