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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 二、影響視聽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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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