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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電視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揭露贊助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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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第13條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一、菸品。…第14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視聽眾權益…第15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第17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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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