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15條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畫面之二分之一,且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之進行。但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其大小得為全畫面。 前項贊助者訊息之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得影響視聽眾權益,每次不超過三秒鐘及不得搭配聲音。但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第13條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一、菸品。…第14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視聽眾權益…第16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第17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
← 第14條看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