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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11條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11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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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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