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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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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