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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15條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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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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