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23條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