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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1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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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