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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第13條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3條
取得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
第八條
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課程認可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課程認可證明書: 一、未依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將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或報備查,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經認證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就已認可之課程評鑑結果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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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
第3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課程及學程課程二類。
第4條
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
第5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前項…
第6條
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
第7條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
第8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
第9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相關規定,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
第10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第11條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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