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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5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 五、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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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3條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課程及學程課程二類。第4條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第6條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第7條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第8條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第9條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相關規定,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第10條持有學分證明書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第11條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第13條取得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第八條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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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