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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6條

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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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