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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 認證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作為再予認可或廢止認可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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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