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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聘雇人員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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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