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聘雇人員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雇人員一次照護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按其應得退職金之基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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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