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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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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