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預算法 › 第5條

預算法 第5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預算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