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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第2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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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