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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第4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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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