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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 第3條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第3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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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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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二、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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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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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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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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