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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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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不受理其查驗申請:一、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查驗。二…

「申請查驗」的其他條文

第3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前項查…第4條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第6條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第7條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不受理其查驗申請:一、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查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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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