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第6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6條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未能依限補正者,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