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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不受理其查驗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批產品再次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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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