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第20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2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之資格要件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前項委託時,應採行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