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第23條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3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體育仲裁程序準用仲裁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