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227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27條
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設置儲槽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單位,前項處理能力為二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6條
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第2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