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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34條

供應下列高壓氣體之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其供應場所之分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一、氨、氯甲烷或氰化氫。 二、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 三、氯。 四、氫。 五、氧。 六、丁烷。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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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