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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14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4條
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四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依
第十二條
規定申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已取得資格認定證明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專責人員之進用、解聘、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專任專責人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九條
至
第十六條
規定;兼任專責人員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五條
至
第十三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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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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