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3條

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鑑定評估人員及鑑定評估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其他洩漏內容之行為。 三、對鑑定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鑑定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鑑定評估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查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