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幼兒)之鑑定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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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