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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8條

參訓人員,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培訓課程及時數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各該主管機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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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