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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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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