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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4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 一、身故保險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四、生活補助保險金。 五、集體中毒保險金。 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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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