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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20條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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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