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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8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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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