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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8條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學校作成之決議,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日起,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但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事件,僅須對行為人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前項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害人不服第一項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事件之被害人,於依前項規定提出陳情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另行製作對外提供之調查報告,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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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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