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7條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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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