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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5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1條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第十條
及前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逾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主管機關對陳情案件作成適當處理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載明陳情人對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者,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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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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