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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1條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第十條及前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逾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主管機關對陳情案件作成適當處理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載明陳情人對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者,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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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第48條學校作成之決議,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日起,學校應於十日內以…第49條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第50條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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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