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4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9條

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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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